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由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的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学风建设工作机制,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学校逐步完善教育、预防、监督、惩治相结合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学校号召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每年结合教职工岗前培训、全员业务培训、新生入学教育、思想政治课教学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活动。
学校每年结合年度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统计与考核,对教师的学术诚信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学院(部)、教研室每年应组织所属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方面的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研究论文和撰写的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全面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学校利用信息技术与大数据系统等手段,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实施全面查询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逐步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建立校、院两级成果管理数据库,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学校逐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学校遵循学术研究规律,根据学校定位和转型发展需要,结合年度绩效考核办法的制订与修订,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引导广大师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和应用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学校结合年终考核和教师档案建设,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以及相关事宜的咨询、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对于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由学校组织相关人员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 由校学术委员会组成的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还可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推荐的工作人员,以及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还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必要时,还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还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一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二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并以此对全校教职工进行警示教育;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学校人事管理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对当事学生、指导教师、学生所在学院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学生在平时学术科研活动中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按照学生管理规定,依据行为性质与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中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暂缓授予学位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对授予学位后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学位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三)指导教师因教育、指导与审查把关不力,其指导的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存在作假等情形的,给予指导教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解除聘用合同直至开除等处分;
(四)学校将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审查情况纳入对各学院(课部)的年度考核,出现造假等不端行为的,依据轻重与影响程度,对当事学院(课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并对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并形成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复核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每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因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应主动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调查;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武汉工程科技学院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