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2.教育部第33号令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等考试作弊行为的,将取消本次考试成绩。
一、试音及考试时间
(一)无线调频耳机试音时间:
12月9日-13日
一号教学楼(调频81.8 MHz)晚上18:30-20:00;
三号教学楼(调频85.6 MHz)中午11:30-15:00。
(二)考试时间:
英语四级:12月14日上午(周六)09:00-11:20
英语六级:12月14日下午(周六)15:00-17:25
二、医疗卫生要求
考试过程中,如出现身体不适,应主动及时报告监考教师。
三、携带证件的要求
两证齐全,缺一不可(身份证和准考证),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
注意:
禁止“两证”不齐全的考生进入考场;
身份证遗失的考生须持有带照片、学院和教务处盖章的《全国统一考生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学生证。
四、携带考试用品的要求
考生携带必要的考试用具,如黑色签字笔、2B铅笔、收音机、调频耳机等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与考试无关的任何物品(书包、手机、食品等)一律不准带进考场(如带来,只能放在考场外且监考教师不承担保管责任),严禁携带手机进入考试楼栋,否则以违纪或作弊处理。
特别提醒
教育部第33号令第九条第一款: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5.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5.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5.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5.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教育部第33号令第九条第二款: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的考试成绩无效;
6.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6.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6.3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4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6.5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6.8 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9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7.1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7.2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7.3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7.4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7.5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